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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大通检察院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新举措

作者: 杨合亮 | 来源: 西宁市文明办 | 发表时间: 2016-09-22 16:39:00

    日前,记者从大通县检察院获悉,为了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大通县检察院推出新举措,特别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据了解,2016年8月,16岁的祁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连续盗窃9家乡村超市被移送大通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人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16岁的祁某仅读到了小学三年级,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母亲为聋哑残疾人,其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曾有多次盗窃的行为,屡教不改,导致其父已放弃对其的管教,母亲无监护及管教能力。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邀请了解其成长经历的村委会主任赵某担任起了祁某的“临时家长”,并向其送达了《未成年人成年家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为确保讯问工作顺利进行,办案检察官还向赵某简要介绍了案情,并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进所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和说明,赵某就祁某的成长及家庭具体情况也向承办人进行了叙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赵某和承办检察官还对祁某开展了感化教育工作,从家庭说起,分析祁某走上犯罪的原因、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帮助其进行心理障碍疏导、重拾信心,鼓励他通过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改过自新,争取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2013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大通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曾立足实际探索出台了《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办法》,其中规定:“在无法联系到法定代理人时,邀请法律援助律师自审查逮捕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始终”,此举效果显著。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合适成年人”的设计,从制度层面保障和有效化解了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规定不能有效落实的困境,能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青海省西宁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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